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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罪推定,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再推进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6-11-05 10:40:00

(原标题:禁止有罪推定,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再推进)

金泽刚/文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订,此前该法分别在1996年、2012年和2018年进行过修订。

此次修正最令人关注的是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充实完善,尤其是完善无罪推定原则。草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该规定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有罪推定”。也就是说,此次完善,既保留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原有表达,又增加了禁止有罪推定的规定。增加禁止性规定,并非对无罪推定的语义重复,反而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强调与推进,是对三十年来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这一规定也为追究违反者的责任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

1996年我国刑诉法确立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2012年修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而此次修法,又一脉相承地延续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的精神。

自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以来,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一些冤案错案仍暴露出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从理念走向落实仍然艰难。这或许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无罪推定,它当然应该是贯穿侦查、起诉和审判全流程的刚性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仍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有罪证据关注较多,对无罪、罪轻证据重视不足。于是,无罪推定有些时候被异化为仅在审判阶段、法官认定罪与非罪时才需要坚守的一项原则,这就极大限制了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此次修法增加“禁止有罪推定”的表述,正是对以往现实困境的反思,它要求司法机关从刑事案件启动之初,就要禁止有罪推定,重视无罪证据,认真对待律师辩护和嫌疑人的辩解。

禁止有罪推定,意味着办案思维上不能假定有罪,具体行动上更不能把嫌疑人当犯罪人对待,要坚决避免立案以后就“惩罚”嫌疑人的冲动。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就是要让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加克制,强化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防止超期羁押。

多年来,刑事司法最被诟病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裁量空间过大。在一些案件中,羁押及延长羁押的适用较为普遍,以致于有些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只能作出“关多少判多少”的无奈选择。

所以,禁止有罪推定,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从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开始。既然尚未被依法判决有罪,就应该尽量减少羁押或者不羁押。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但落实效果仍有待提升。

禁止有罪推定,对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坚守羁押是例外、非羁押是常态的导向,要审慎适用逮捕措施,建立定期羁押复核机制,在诉讼进程中动态评估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不必要羁押的要及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借期限延长变相超期关押。

除了人身权利,涉案人员的财产权益也是禁止有罪推定应该覆盖的。草案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财产属性、规范范围,明确不得挪用、坐支,不得与办案经费挂钩,异地查封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保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参与的权利,意在防止“办案式”的财产侵害,避免当事人在错案中遭受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打击。

如果说坚持无罪推定更侧重于刑事诉讼理念的宣告和诉讼思维的提升,那么,禁止有罪推定则是要把无罪推定的理念与思维落到实处,是要对那些与无罪推定背道而驰的做法果断纠偏,甚至追究相关责任。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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