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关于对浙江恒达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10-1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恒达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恒达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志东、应慧珠、陆远:经查,浙江恒达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资金占用实际控制人潘志东、副总经理应慧珠(潘志东之配偶)2024年3月至2026年8月以备用金、临时借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其中,2024年累计发生额53万元;2025年累计发生额102.89万元;2026年1-8月累计发生额95万元。截至2026年8月,上述占用资金陆续归还完毕。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9月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志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陆远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潘志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慧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2023年1月17日,因与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存在施工质量纠纷,恒达股份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共400万元;2023年2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年9月3日,恒达股份根据鉴定结论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涉案金额共3,868.9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52%;2025年3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正式立案;2026年2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年3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方建设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后分别于2025年4月、2026年3月以及2026年9月披露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志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陆远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三、对赌事项进展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21年12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志东等与杭州富阳开发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亿晟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亿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4年5月,杭州亿晟向公司发出《股权回购告知函》;2024年11月4日,杭州亿晟向公司发出《关于恒达仪器触发股权回购事宜决策情况告知函》;2026年5月8日,杭州亿晟再次向公司发出《股权回购告知函》;2026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关于股权回购的《律师函》。2026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进展情况公告》,仅提及2026年5月8日的《股权回购告知函》,后于2026年9月15日披露公告对前述进展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志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陆远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潘志东、应慧珠、陆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10-12

证券之星资讯

2026-10-12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