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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规范车企支付供应商账款 未按账期支付账款应支付利息

来源:汽车之家

2026-09-08 15:35:32

(原标题:工信部发文规范车企支付供应商账款 未按账期支付账款应支付利息)

[汽车之家 资讯] 日前,工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将促进汽车企业及时支付供应商账款,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营造良好产业生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支付指引:

(一)账期起算清晰明确。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2次以上)的供应商,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1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二)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约定送达时间(以物流时间为准)1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确需通过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下线检验。若验收不合格,双方按合同约定开展责任认定和赔付,相应物料款项不计入应付账款。

(三)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并遵照执行;汽车企业作出供应商账期承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承诺期限。支付时间以汽车企业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签发时间为准。汽车企业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账款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逾期利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执行。

(四)支付方式合规便利。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合理控制使用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等事项。

(五)议价期间先行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期间账款支付安排。若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双方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90%);若为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以上(含)先行支付,并按照最终的价格多退少补。

(六)中小企业优先保障。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鼓励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督促下属企业、总成类供应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对于中小企业身份,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共服务平台”模块中“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查询。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七)例外情形处理。汽车企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账款的,应及早向供应商沟通说明,并按合同约定延期支付(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除外)。供应商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汽车企业可根据发票延误时间顺延支付。

(八)其他。倡导汽车企业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合同内容应公允合理,避免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保障各方权益均衡,不能无视成本底线、隐性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要求降价,不能以缩短账期为由压低供货价格。鼓励汽车企业推行程式化合同、账款到期自动支付等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工作时效。

● 落实举措:

(一)加强各方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推动优化账期工作。鼓励汽车企业主动披露账期起算、支付情况等信息。对应付账款规模大、故意拉长账期或被中小企业投诉较多的汽车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惩处。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督促整改等工作。

(二)开展调研评估。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优化账期管理,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完成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账款支付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第三方机构以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情况报告为基础,组织行业专家对汽车企业及上游供应商开展深入调研。通过调阅文件、查阅数据、查验现场、员工访谈等方式,准确掌握企业账期、支付方式及占比、应付账款规模等情况。调研评估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第三方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调研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汽车企业(具体名单随调研评估实施细则一同发布)全覆盖。第三方机构应客观、公正、规范开展调研评估,不得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投诉核查处理。对第三方机构公布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对第三方机构调研评估工作有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核查,核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如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等行为的,将对第三方机构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相较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支付规范倡议》,《通知》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支付规范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针对性提出账期起算清晰明确、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支付方式合规便利、议价期间先行支付、中小企业优先保障等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账期起算时间。明确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考虑连续性供货实际,为避免增加供应商、汽车企业负担,对月度供货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要求自连续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二是进一步规范验收行为。要求汽车企业在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进一步规范支付期限要求。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超出约定支付期限的,要求依法支付利息。支付时间一般以现汇时间为准,统一对“支付”的认定。四是进一步规范支付方式。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的应控制比例并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五是进一步规范议价期间支付要求。为避免因价格未谈妥影响合同执行,明确提出议价期间账款支付要求。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90%、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 《通知》对此做出哪些针对性要求?

《通知》针对性加强了对中小企业账款支付要求。一是货款账期方面,鼓励汽车企业30天内完成对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天内完成。二是货款支付方面,鼓励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要求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支付。三是覆盖范围方面,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货物、工程、服务均纳入支持范围,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编译/汽车之家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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