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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布企业营收超2亿元,历时近两年终撤稿,财务内控规范性及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遭“两连问”

来源:金证研

2026-09-07 21:50:55

(原标题:玻璃纤维布企业营收超2亿元,历时近两年终撤稿,财务内控规范性及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遭“两连问”)

《金证研》 柒禾/作者

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信息显示,2026年上半年,国内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20.9%,全行业整体效益水平持续改善。其中,国内玻璃纤维纱产量同比增速约为7.9%,增长势头有所加快,尤其各类电子用玻璃纤维细纱增长明显。2026年1-6月,主营多品类玻纤基布、化纤基布、涂层布的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特新材”)实现营收1.17亿元,此前2025年度实现营收超2亿元。

2024年6月25日,杰特新材北交所上市申请获受理,2026年5月11日撤材料终止上市审核。期间,杰特新材共收到两轮问询函,北交所在两轮问询中均关注杰特新材实控人与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及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证研》南北资本中心2025年3月和2025年11月的研究中,客户集中高企或异于同行,向关联方销售毛利率高于产品整体毛利率遭问询。而杰特新材合作研发成果信披“成谜”,称核心技术专利除一项受让外均系自研或“前后矛盾”。杰特新材称其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背后,2017年,一家上市公司拟收购杰特新材并称杰特新材所属行业为“纺织业”,且2021年杰特新材股改前,杰特新材的公司名称带有“玻纤布业”。不止如此,特新材的募投项目上演“先上车后补票”异象。

此外,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是杰特新材的客户兼供应商,而杰特新材的间接股东,曾以超四千万元拍下先锋新材股权。此外,杰特新材曾与其募投项目建设方存资金往来及转贷,且披露厂房的工程结构,或与官宣信息存出入。

 

一、主营玻纤基布、化纤基布、涂层布营收规模超2亿元,前五客户收入占比超五成

在杰特新材的官网,杰特新材称其是一家专业生产玻璃纤维布的企业。

据2025年报,成立于2010年11月18日,杰特新材专注于多品类玻纤基布、化纤基布、涂层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且杰特新材的产品可具备防火阻燃、耐高温、耐候、降噪、防水、防风、遮阳、绝缘等多项优良性能,常应用于窗帘、船舶、火车、汽车运输用篷布、码头、机场大厅、展览中心等,并随着产品开发与应用的拓展,逐步延伸至高端建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能源环保行业等领域。

截至2025年末,杰特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谈栋立和张玉江,二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谈栋立、张玉江分别直接持有杰特新材33.19%、9.48%的股权。

业绩方面,据杰特新材签署于2024年6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2024年6月21日的招股书”)及2024-2025年报,2021-2025年,杰特新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6亿元、1.82亿元、2.08亿元、2.29亿元、2.1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331.3万元、1,638.8万元、3,543.45万元、4,383.48万元、1,733.78万元。

经测算,2022-2025年,杰特新材的营收增速分别为24.21%、14.58%、9.97%、-6.91%,净利润增速分别为23.1%、116.22%、23.71%、-60.45%。

据2026年半年报,杰特新材的营业收入为1.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63%,净利润为1,123.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65%

可见,2022-2024年,杰特新材的营收和净利润均上升,2025年,杰特新材的营收和净利润均下滑。到了2026年上半年,杰特新材的营收同比增长率回正,而净利润增速告负。

收入构成方面,据2024年6月21日的招股书、2024-2025年报及2026年半年报,2021-2025年及2026年1-6月,杰特新材的玻纤基布收入分别为1.04亿元、1.08亿元、1.28亿元、1.39亿元、1.37亿元、0.7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22%、61.19%、64.19%、62.91%、67.46%、68.29%。

同期,杰特新材的涂层布收入分别为3,772.61万元、6,598.59万元、6,923.97万元、7,879.15万元、6,110.26万元、3,299.8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8%、37.45%、34.7%、35.69%、30.17%、30.05%。同期,化纤基布收入分别为201.19万元、234.76万元、219.17万元、308.83万元、478.29万元、182.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1.33%、1.1%、1.4%、2.36%、1.66%。

此外,2021-2025年,杰特新材对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46%、63.28%、59.8%、58.58%、52.45%。

 

二、实控人及其近亲属存转贷行为且与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财务内控规范性引关注

在《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2025年3月的研究中,客户集中高企或异于同行,向关联方销售毛利率高于产品整体毛利率遭问询。而杰特新材合作研发成果信披“成谜”,称核心技术专利除一项受让外均系自研或“前后矛盾”。杰特新材称其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背后,2017年,一家上市公司拟收购杰特新材并称杰特新材所属行业为“纺织业”,且2021年杰特新材股改前,杰特新材的公司名称带有“玻纤布业”。不止如此,特新材的募投项目上演“先上车后补票”异象。

不仅如此,在《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2025年11月的研究中,先锋新材身兼杰特新材的客户及供应商,而杰特新材的二股东的控股股东励柯磊,曾以超四千万元拍下先锋新材股权。此外,杰特新材曾与其募投项目建设方存资金往来及转贷被问询,且披露该建设方负责的厂房均为造价高的框架结构,而官方披露部分车间或为排架结构。

此次申报,北交所在问询中关注杰特新材实控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等财务内控规范情况,以及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等问题。

据北交所发布于2024年7月22日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报告期内,报告期内,杰特新材存在资金占用、转贷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报告期内,杰特新材实控人谈栋立于2021年12月将个人经营贷款1,000万元通过杰特新材供应商海宁鑫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转贷,其中800万元用于代偿谈栋立配偶对于浙江中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朝”)及其实控人的借款。

并且,杰特新材实控人谈栋立及其配偶与杰特新材供应商浙江中朝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浙江中朝为杰特新材新建车间、传达室项目工程的承包方,合同金额5,200万元。

由此,北交所要求杰特新材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杰特新材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个人卡、用印管理不规范、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收支款项、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等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针对报告期内各类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杰特新材是否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运行。

说明杰特新材实控人谈栋立选择杰特新材供应商为其进行个人贷款转贷的原因,公司贷款及实控人个人贷款进行转贷的相关资金转账时间、资金流向及使用用途、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整改措施等。说明谈栋立及其配偶与杰特新材供应商浙江中朝及其关键人员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用途。杰特新材与上述供应商的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杰特新材承担各类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据北交所发布于2024年12月30日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报告期内,杰特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账户流水中,存在与供应商浙江中朝及其关键人员资金往来的情况,同时存在通过部分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转贷的情况,涉及转贷金额中有2,500万元贷款尚未归还,其中有1,500万元系用于杰特新材实际控制人谈栋立认购杰特新材定增股份及归还购买杰特新材股份的借款。报告期内,浙江中朝作为建筑施工单位,为杰特新材新厂房建设提供工程建设服务。杰特新材2021年以来转固的纺织车间、研发车间单位建筑成本分别为1,532.58元/m²、2,494.88元/m²,高于其他两个厂房的958.04元/m²和835.46元/m²。

由此,北交所要求杰特新材按照重要资金往来方或具有特殊关系的资金往来方,说明2021年以来杰特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与上述主体资金往来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及其分布情况,资金往来的必要性、合理性,列明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依据。

说明杰特新材纺织车间、研发车间单位建筑成本明显高于其他厂房的原因,纺织车间、研发车间是否为浙江中朝负责新建的厂房,杰特新材与该供应商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结合市场报价情况等,量化说明杰特新材2021年以来机器设备采购及入账价格的公允性。

说明谈栋立利用其近亲属借出的经营贷认购杰特新材的股权是否合规,是否可能被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补充说明杰特新材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未偿还债务,名下资产是否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情形,是否存在新增大额负债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说明谈栋立对相关债务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否影响杰特新材控制权的稳定性。

可见,报告期内,杰特新材实控人谈栋立及其近亲属的个人账户流水中,存在通过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转贷的情况、以及与供应商浙江中朝及其关键人员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等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在此背景下,两轮问询中,北交所均要求杰特新材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以及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合规性等。

据发布于2024年8月30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部分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等。

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有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是否属于舞弊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有关行为进行完整核查,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判断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或虚构业绩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应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报告期内发生的以下事项,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等。

 

三、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且研发人员发生变动,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遭“两连问”

据首轮问询函,根据申请文件,2021-2023年,杰特新材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13.04万元、1,213.93万元、1,554.1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3%、6.68%、7.47%,研发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杰特新材披露主要原因为,一是杰特新材产品包括许多定制化产品,客户要求差异较大;二是杰特新材产品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市场,杰特新材需通过研发改善良品率;三是杰特新材持续增加新产品类型的研发投入。报告期内,杰特新材研发项目主要为各类应用场景下的复合材料,例如高速列车无烟高阻燃内饰复合材料、超轻薄挺阔型幕墙建筑用节能玻纤织物、新能源发电用抗挤拉玻纤基材等。

杰特新材存在与****大学的多个合作研发项目。无形资产中40万元专利权为与其合作开展“高性能玻璃纤维膜结构材料生产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研发项目形成专利后,杰特新材自****大学继受取得;但杰特新材披露的协议约定为专利申请权双方共有,共同拥有使用权、所有权。

报告期内,杰特新材研发投入结构发生变化,物料消耗和水电动力占比持续增长,职工薪酬占比持续下降。杰特新材技术人员在2023年末大幅增长至44人,2022年末为21人;未披露研发人员数量。

由此,北交所要求杰特新材区分研发项目类型(如定制化产品研发项目、新产品研发项目、中高端产品改良项目),列示各期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主要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等情况。结合产品定制化生产的流程,说明前期定制设计等支出在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之间的划分依据。结合具体的研发项目内容、对应产品类別等情况,说明研发投入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职工薪酬占比持续下降、物料消耗和水电动力占比持续增长的合理性,与研发人员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说明杰特新材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建立研发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杰特新材研发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原因。说明研发材料投入的实物流转及处置情况;研发过程中是否形成产品或副产品,相关资产或对外销售成本是否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说明杰特新材研发人员的确定和划分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各期兼职和全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人员与技术人员在认定上的区别,是否存在人员混用,是否存在非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董监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人工成本的划分、核算、归集、结转是否准确。研发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动。说明研发费用中委托开发费、专家咨询费具体用途;合作研发后继受取得专利的原因,与协议约定是否相符,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会计确认、摊销方法和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据二轮问询函,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杰特新材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21人、21人、44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21人、4人、8人。2022年末,专职研发人员减少主要由于将研发人员中以试验操作为主的生产型人员全部调整为兼职研发人员。2023年末,研发人员数量大幅增长,主要由于部分生产人员在新产品试制和试产阶段参与了研发活动,杰特新材将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人员、当期研发工时高于50%时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

由此,北交所要求杰特新材进一步说明2022年以来专职和兼职研发人员结构变动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说明兼职研发人员在新产品试制和试产阶段从事的具体工作,与以前年度生产人员参与工作是否存在实质差异,2023年度研发人员数量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说明是否能够清晰统计兼职研发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工时统计方式是否为手工统计,工时统计记录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或篡改情况,工时统计记录是否完整可验证,是否存在不当归集研发费用的情形。补充说明董监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是否充分。结合杰特新材定制化产品开发中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说明公司生产活动与研发活动是否清晰区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

可见,2021-2023年,杰特新材的研发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研发投入结构、研发人员发生变化、变动,存在董监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由此,北交所在首轮问询函中,要求杰特新材说明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的原因、研发投入构成及研发人员发生变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及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等。在二轮问询中,北交所要求杰特新材结合研发人员结构变动的合理性、研发人员工时统计情况等,说明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

据发布于2024年8月30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包括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领用的原材料、发生的制造费用是否能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明确区分、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前,符合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是否依规确认为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时,是否依规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等。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发行人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包括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为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所得税加计扣除等原因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据发布于2023年11月24日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包括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制度、研发业务流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人员管理等,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和资产摊销等。

据发布于2022年5月27日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保荐人应分析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完整、研发费用是否与成本混淆,研发费用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当期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匹配;报告期内存在研发投入资本化的,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核查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内控情况、会计处理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处理方式,核查资本化的具体研发项目、依据、时间、金额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结语

简言之,报告期内,杰特新材实控人谈栋立及其近亲属曾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转贷,且与部分供应商进行大额资金往来。同时,杰特新材的研发费用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研发投入结构和研发人员发生变动。在此背景下,北交所在两轮问询中,均关注杰特新材的财务内控规范性及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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