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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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00:01:52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拟统一银行保险机构信披标准)
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统一了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进一步压实了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层、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各相关方的责任。
“《办法》吸收继承、合并整合前期出台的银行、保险、信托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对现行相对零散的规定进行整合,提高了查询和落实规定的便利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需对外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资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银行保险机构还需进行额外的信息披露。如银行需要对重大诉讼、大额担保、巨额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村镇银行应当披露支农支小业务开展情况,保险公司则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信息、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等的披露。
在披露时限方面,《办法》明确机构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发生股权变更、高管更迭、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突发重大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临时披露报告。
渠道方面,《办法》要求机构官网主页设置置顶信息披露专栏,相关披露信息至少留存五年,同时严禁机构通过删除、屏蔽信息等方式阻碍公众查询,鼓励依托行业统一平台拓宽披露渠道。
在责任界定方面,《办法》确定了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其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主要义务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并进一步压实了第三方服务机构勤勉履职责任。
《办法》强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等方式常态化监督信披工作,对违规机构及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推动强化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步废止。对于上市银行保险机构而言,需同时遵守《办法》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二者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若上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免于重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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