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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消息 | 瑞科先进拟港股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

来源:智通财经

2026-08-14 20:24:55

(原标题:新股消息 | 瑞科先进拟港股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8月10日——2026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8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瑞科先进补充说明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事项。

中国证监会请瑞科先进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1)请根据你公司收购瑞华芯电内部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更新备案报告、股权结构图等相关备案材料;(2)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境内运营实体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及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及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更新的情况。

三、请结合LOW Loke Chew与实际控制人HWANG Shin Hung的亲属关系、可实际控制表决权情况及对公司决策重大影响情况说明未认定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请说明:(1)你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史沿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如是,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份代持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说明代持股份是否已全部还原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1)你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你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2)股权激励安排中针对部分适格人士预留股份的设置原因、分配对象的确定依据、确定期限,分配对象中是否包含中国境内人士。

六、请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瑞华芯电、瑞华高科和瑞华物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七、(1)请列表说明各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营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布局中的具体分工,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2)请结合主要产品或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经营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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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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