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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如何撑起托付之重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6-08-02 12:52:06

(原标题:意定监护如何撑起托付之重)

金锦萍/文  一位65岁的无子女独居老人突发疾病,遭遇无亲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困境。远房侄子虽然赶到,但不属于法律界定的近亲属范围,若要担任监护人,需经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程序复杂且不具备即时性。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所折射的不仅是个人困境,更是老龄化社会亟须破解的法治困局。当独居老人突发疾病,手术同意书因无亲属签字而悬置;当失能失智者陷入困境,财产与人身照护无人可依,这意味着传统以血缘为纽带的法定监护,在家庭结构原子化的今天已力不从心,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越来越重要且必要。

意定监护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预先确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待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人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意定监护制度,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实现了从以血缘为本位的法定规范,向尊重意思自治的转变。

由非营利组织担任机构监护人,被视为破解困局的关键路径之一。相较于自然人监护,非营利组织作为监护主体优势显著。例如,稳定性更强,能有效规避因监护人身故、失联、精力衰退或情感变化导致的履职中断风险。

但是,非营利组织在意定监护实践中仍面临多重瓶颈。首要困境是法律主体地位与权责模糊。现行法律对社会监护组织的准入资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导致许多有意愿的社会组织因身份不明、责任不清而却步。权责的模糊地带,既可能使组织在履职时畏首畏尾,也可能在发生纠纷时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其次是专业服务能力与人力资源的短缺问题。意定监护是高度专业化、个性化且情感劳动密集的工作。目前国内专门从事此业务的非营利组织凤毛麟角,且普遍面临专业人才匮乏、培训体系缺失和运营成本高昂的挑战。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与超过1亿的“一人户”家庭的潜在需求形成巨大落差。

第三是可持续运营的资金瓶颈。非营利组织可以收费,但需合理透明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设计一种既能覆盖成本、保障质量,又普惠可及的收费模式,是一道现实难题。过度依赖公益捐赠或财政补贴,同样难以支撑服务的规模化与长效化。

第四是监督制衡机制的系统性缺失。这是当前制度最致命的缺陷。当被监护人完全失能失智,便丧失了监督监护人的能力。然而,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机构监护人的专门监督规则、常态化评估机制与便捷的救济渠道。这种监督真空,导致监护权可能异化为不受约束的权力,进而滋生财产侵占、消极履职或决策不当等风险,从根本上侵蚀制度的信任基石。

只有从立法、监管、市场培育、模式创新等多维度进行系统重构,才能破解困局,让意定监护真正撑起托付之重。

首先,亟须出台全国统一的《意定监护实施条例》,明确非营利组织作为机构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协议范本、收费指引及退出机制。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意定监护信息登记与查询平台,打通法院、民政、卫健、金融机构的数据壁垒,实现协议备案、身份核验、履职监督的信息化与透明化。

其次,民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监督职能,对机构监护人进行年度检查、风险评估与信用公示。法院可对涉及大额财产处置、重大医疗决策等事项建立强制备案或事前审查制度。同时,普遍推行“监护监督人”制度,对机构监护人的关键履职行为进行日常制衡。培育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机构监护人的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支持、人才培训补贴等方式,孵化和支持一批专业而规范的非营利监护机构。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建立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培养专业人才。

最后,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意定监护+”的复合保障路径。最具前景的是推广“意定监护+信托”模式。由非营利组织担任机构监护人,负责人身照护与医疗决策;同时设立民事信托,由专业受托机构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按照约定支付监护费用及生活医疗开支。此模式实现了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的风险隔离,既能发挥机构监护人的专业优势,又能通过信托制度的严格风控保障财产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作者系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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