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点
2026-07-24 19:16:00
(原标题:两高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并堵塞“暗仓”漏洞)
观点网讯: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7月27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更加精准、有力惩治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一规定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修改决定》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明确该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堵塞了利用虚假或者违法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的漏洞。
《修改决定》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修改决定》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通过明确关键主体的更严格法律责任、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协调法律衔接与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内幕交易违法成本,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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