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资本局
媒体
2026-07-22 12:37:51
(原标题:“H回A”今日上会,越疆科技公告:宋某非联合创始人,离职后公司有权回购其股权)
红星资本局7月22日消息,7月22日“回A”上会当天,港股“协作机器人第一股” 越疆科技(2432.HK)回应此前“遭前高管宋涛举报”事件。(红星新闻相关报道:IPO上会前,越疆科技原COO举报公司隐瞒股权争议,公司回应:指控不属实|调查)
越疆科技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注意到近期有关宋某就其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越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疆合伙”)财产份额的不实言论持续扩散,引发市场各界关注。在公告中,越疆科技针对宋某的“创始人身份”、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双方诉讼情况等进行了回应。
▲越疆科技公告截图
7月22日上午,红星资本局就上述公告联系宋涛,宋涛表示,“关注到我的维权已经引起监管部门足够重视,也相信他们会考量,所以决定暂时不再发声。同时已经申请了仲裁,相信司法公正,也要避免影响仲裁审理。”
越疆科技:
否认宋某为公司联合创始人
越疆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宋某并非公司创始股东及联合创始人,公司由刘培超、郎需林、吴志文、赵晓东、徐宝腾、陈庆良于2015年7月成立;宋某于2017年10月入职公司。
对于股权争议问题,越疆科技指出,宋某通过受让取得越疆合伙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来自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创业初期为吸引人才,公司与宋某等多名早期员工签订了股权授予协议书,约定授予股来源为“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2018年,公司实施第一次员工股权激励,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明确向包括宋某在内的13名早期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019年5月,宋某及其他激励对象与实际控制人刘培超签署了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越疆合伙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宋某据此受让取得越疆合伙相应财产份额,并于2019年5月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宋某系通过受让刘培超持有的份额取得越疆合伙财产份额,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来自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3月,宋某离职。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自宋某离职之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指定第三人有权依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越疆合伙财产份额。
越疆科技表示,本着暂时搁置分歧的原则,公司于2023年1月向宋某邮件发送了《关于越疆合伙变更的说明函》,载明了详细的计划调整方案,并在函件中明确注明邮件及后续的工商变更不代表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份额及间接持有的越疆公司股权无争议。《关于越疆合伙变更的说明函》系配合完成该次调整工商变更程序的沟通性文件,而非对于宋某所持财产份额的确权性文件。且公司后续多次与宋某沟通办理前述调整的变更手续,但其均未配合。
对于诉讼,越疆科技称,2023年11月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宋某的员工股权激励自其离职之日失效,并判令其向刘培超转让对应激励份额。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相关争议属仲裁管辖范畴为由驳回本公司起诉,本次民事诉讼程序终结。截至A股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越疆合伙及实际控制人刘培超不存在与宋某相关的未决诉讼或仲裁。
越疆科技表示,越疆合伙历次工商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及财产份额清晰、明确,不存在出资瑕疵、代持、未确权份额的情况。公司在港股及A股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前述宋某事项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越疆合伙的内部争议,不影响公司的股权清晰及控股权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深交所:
招股书不存在重大遗漏等情况
7月17日,据红星资本局报道,越疆科技原常务副总裁兼COO宋涛告诉红星资本局,越疆科技在A股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股权瑕疵,隐瞒了公司与自己的股权争议。
根据宋涛提供的材料,7月14日,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回复称,针对其于7月7日官网反映的事项,该所已按照规定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越疆合伙的历次工商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程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及财产份额清晰、明确;发行人以越疆合伙的工商登记信息为依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内容准确、合理、完整、符合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宋涛公开投诉的节点,正值越疆科技“H回A”关键期。7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7月22日审议港股上市公司越疆科技的上市申请。
越疆成立于2015年,2024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总部位于深圳。
招股书显示,越疆科技是行业领先的智能机器人公司,主营业务为协作机器人和具身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2025年协作机器人销量位居全球第一。本次冲击创业板上市,越疆科技拟募集资金约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多足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人形机器人技术提升项目、营销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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