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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资本金村镇银行!3年违法放贷亏7.8亿,13名从业者被定罪

来源:经理人杂志

媒体

2026-07-06 11:32:24

(原标题:1亿资本金村镇银行!3年违法放贷亏7.8亿,13名从业者被定罪)



“如果不签字,这份工作你就别干了。”

面对曾历任这家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谢某下的最后通牒,时任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个贷部总经理岳某,最终在多份违规放贷材料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这一签,也让他深陷一场持续三年、涉案13人、造成7.8亿元坏账的违法放贷大案。

2026年6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违法放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岳某等5名员工“受领导胁迫”的上诉理由,13名涉案银行人员全部被定罪量刑。



三年违法放贷,造成7.8亿元的不良资产

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是吉林银行于2011年在吉林省双辽市发起设立的县域村镇银行。根据多家权威媒体报道,该行已于2025年9月被吉林银行吸收合并,改制设立为吉林银行双辽支行,原村镇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其信贷、存款等全部业务由吉林银行双辽分支机构承接管理。

这一吸收合并动作发生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在2026年6月终审宣判时,涉案机构已不再是独立法人,而是吉林银行的下辖支行。

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2016年至2019年间,这家村镇银行上至董事长、行长,部门总经理,下到一线主办、辅办客户经理,形成了一条自上而下的违法放贷流水线,十余名银行人员参与其中。

副行长谢某在时任董事长安某(另案处理)、行长王某授意下,采用“借户顶名、垒大户”方式,借用多家企业、自然人的身份拆分贷款,将大额资金集中输送给同一批实际借款人。整个过程中,银行人员跳过贷前调查、不核验经营流水、不核实担保资质,风控体系形同虚设。

合并计算,谢某的违法放贷行为导致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近8亿元。而当时,这家村镇银行的资本金,才刚刚过1亿元。



2025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谢某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也是本案唯一被判实刑的人员。其余12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缓刑。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刑事业务部吴玉冰律师指出,在违法发放贷款罪共同犯罪中,量刑差异主要依据“犯意提起、业务决策地位、行为作用、违法获利情况”等标准综合判定。

“本案谢某作为违法放贷模式的主要策划者、实施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余12人则多为执行环节的基层人员,无独立决策权,因此被依法认定为从犯,量刑上也体现出了明显区分。”吴玉冰补充道。

放贷是受领导胁迫?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岳某等5名被告提起上诉。

在上诉书中,时任个人信贷部总经理岳某称,副行长谢某曾以“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相威胁,自己“内心始终抗拒”但“无法拒绝”。另外4名上诉的客户经理也声称只是“被动配合”,本身不愿参与违法放款,请求认定为“胁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述辩解逐一作出了回应。

法院首先明确了胁从犯的认定标准——被胁迫必须具有现实性与紧迫性。“来不及逃避”是衡量紧迫性的重要原则。若行为人有时间和条件摆脱胁迫,却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

具体到本案,相关上诉人办理了数十笔贷款,均是不同时间办理,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上诉人所称的“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只是一次性的语言威胁,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办理并不具有紧迫性,亦不存在来不及逃避的问题。法院据此认定,即便存在一定职场压力,也不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事由。

法院同时强调,银行信贷人员依法负有独立审查义务。即便存在上级指示,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义务。

在本案中,个人信贷部、企业贷款部的相关人员在未经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向风险管理部递交了不实的信贷资料,结合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内部规定来看,贷款真实性的审核责任,始于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的错误审核责任的根源在个人信贷部、企业贷款部。

最终,二审法院在2026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玉冰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金融犯罪案件中,以“执行上级指令”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十分普遍。

她表示,“其中一类典型情形就是职场压力类抗辩——比如以不完成放贷任务绩效清零、不配合就被调整至边缘岗位、领导以开除相威胁等为由,主张自己是迫于职场压力被动执行违规指令,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但从本案的终审判决来看,这类抗辩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天眼查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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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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