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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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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02:00

(原标题:厦门将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中国网财经6月12日讯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表示,为推动厦门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等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方案(试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以下是相关方案正文:

厦门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方案(试行)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下统称股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出资入股,信托公司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

本方案所称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并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标注公示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的目标企业是指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拟)取得的股权所属企业。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取得、管理、运用或处分在厦门市登记的股权,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适用本方案。

二、适用情形及办理流程

(一)适用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的,信托公司应当按本方案要求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

1.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作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

2.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以股权设立信托的;

3.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以股权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

4.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购买股权的;

5.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新股东或新合伙人认缴、认购新增出资额的;

6.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取得股权的;

7.信托存续期间,因原受托人辞任或职责终止更换受托人的;

8.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名称或信托业务信息变更的;

9.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将股权分配给受益人的。

(二)办理流程

1.签署信托文件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以股权设立信托或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签署信托文件,遗嘱信托或以遗嘱方式追加的除外。其他情形如原有信托文件未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补充协议。

2.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信托登记证明文件。

3.申请登记(备案)和信息标注

目标企业或信托公司等申请人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根据提交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在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后添加或修改信息标识“(本公司/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信托公司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登记编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结果反馈

信托公司完成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后,在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应当提交公示信息截图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登记通知书。

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以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具体规则由信托登记公司另行规定。

三、职责分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内信托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方案规定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相关业务,为其他信托公司在厦门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相关业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发现其他信托公司在厦门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相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可以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股权信托财产的登记(备案)业务,并根据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标注、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涉税事项。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厦门市相关部门配合落实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

四、信托公司职责

(一)风险防控

委托人交付的股权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不存在代持关系,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情形。信托公司应对拟持有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审查财产权属、信托目的,做好风险防控。

(二)运行规范

委托人拟以股权设立信托或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除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应当取得委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股权转让相关规定,通知其他股东、其他合伙人或征求其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股东(或合伙人)权利,履行股东(或合伙人)义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的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三)慈善信托备案

当信托业务类型为慈善信托时,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五、其他事项

(一)信息标识的取消

如信托公司不再持有股权,目标企业应当征得信托公司同意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并取消信托财产信息标识,信息标识的取消无需提交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件。

(二)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办理

目标企业在信托设立、存续、终止过程中涉及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办理。

(三)税收事项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信息共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信托登记公司配合做好试点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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