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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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5:07:05
(原标题:超龄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获赔误工费?最高法:不能简单以年龄判断)
发生交通事故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可否获赔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对此明确,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4.6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59亿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8亿辆。人们出行更加便捷、高效,生活空间和生活质量得到大幅拓展和提升。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纠纷一直是数量较多的民事案件。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解释(二)》是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解释(二)》针对一批长期困扰实践的“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依法确认各类有益有效的解纷途径和资源,丰富定分止争的“工具箱”。
当前,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对此,《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服务保障“老有所为”。
“我们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应获得误工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陈宜芳表示。
《解释(二)》还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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