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3 号──────────────────────── 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钦,A股证券代码:600753; 梁衍锋,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焕青,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石春兰,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1-财务总监; 陈君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蒋华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 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20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关联方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公司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 -2-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公司资金2,829.2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9%,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 2,023.2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才予披露。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 2,829.20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1%;2021 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 3,122.4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0.22%。 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22 年 12 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公司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3-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公司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9,272.06 万元、营业成本 98,533.22 万元及财务费用 738.84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88.64%;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8,831.67 万元、营业成本 147,706.07 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7.1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4-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悉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20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相关钢材贸易业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衍锋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保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5-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 2020 年及 2021 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与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集团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行作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业务,知悉业务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6-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 2018 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并参与相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为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4.4.2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7- 针对上述违规中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等有关责任主体作出通报批评(〔2023〕91 号)、监管警示(上证公监函〔2023〕0145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回复无异议,有关责任人提出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不知情、未参与、已采取措施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 -8-予以公开谴责,对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李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