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6-04-27 23:53:53
(原标题:迎接交易新规!多家券商修订创业板风险揭示书)
【导读】多家券商修订创业板风险揭示书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随着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4月27日,包括华泰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等40多家券商陆续发布公告称,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对《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了修订,自4月27日起正式启用。
据悉,本次修订共涉及近十项核心内容,重点聚焦未盈利企业风险提示、做市商机制风险及协议大宗交易时间差异等方面。
券商特别提醒,已开通创业板权限的投资者无需再次签署该揭示书,但投资者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目前,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全文已可通过各券商官网或网上营业厅查询阅读。
十大变更事项记者注意到,这是继2023年3月之后,证券业第二次针对创业板规则密集修订《风险揭示书》。相比上一次侧重调整退市规则、涨跌幅限制及异常交易管控,本次修订主要新增投资者事前审慎义务;优化创业板企业特征表述(强调“四新”属性及高投入、快迭代等特点);新增新股定价风险提示;提示发行配售规则差异等十大变更事项。
新版增加: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新版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
新版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新版增加: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新版增加: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新版增加: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新版增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新版增加: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新版增加: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新版增加: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三大重点关注事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6年交易规则调整,创业板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发生显著变化,这也是投资者需要适应的操作层面重点。
修订明确,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原定的15:00至15:30,大幅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此外,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由“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扩展至“A股及存托凭证、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旧规则切换后,盘中交易和盘后集中交易的资金证券到账节奏将出现明显区别。
此外,本次修订还针对新股市场化定价和注册制两融风险进行了更新。新规指出,创业板部分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且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询价定价,上市后存在股价波动风险。同时,明确注册制下IPO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提示投资者关注杠杆亏损等放大风险。
中信建投非银团队提醒,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延展交易时段,但流动性深度与价格形成机制或需关注。允许投资者在收盘后按当日收盘价交易ETF,有助于满足跨时区资金的调仓需求,减少盘中大额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同时为基金投顾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配置时间窗口。不过,盘后时段参与主体相对有限,市场深度可能不及盘中,买卖价差或有所扩大;且固定价格机制下,若收盘价形成过程存在一定波动,盘后交易或使价格偏离有所显现。
编辑:格林
校对:王玥
制作:鹿米
审核:陈墨
“牛散”20亿元重仓“券商一哥”!
002779、603360,突遭立案!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中国基金报
2026-04-28
中国基金报
2026-04-27
中国基金报
2026-04-27
中国基金报
2026-04-27
中国基金报
2026-04-27
中国基金报
2026-04-27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7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7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