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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6-04-03 20:33:35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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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红豆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孟晓平,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红豆集团股份质押、冻结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24 年 11 月 12 日,红豆集团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办理 2

笔股票质押业务。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票质押事项,

导致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中,红豆集团相关股权质押信息不准确。

红豆集团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2025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

及冻结的公告》,红豆集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被司法标记 2 笔

股份,合计 51,345,4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被司法标记 1 笔股份,共 16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16%。上述事项达到披露标准,但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事项迟至 2025 年 6 月 21 日才予以披露。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

结和标记的公告》,红豆集团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被轮候冻结

1.43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4%。上述事项达到披露标准,但

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项迟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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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披露。

(二)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 1.10 亿元

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相关逾期应收账款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已全

部收回。但 2025 年,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应收账款再次发生

逾期。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红豆集团逾信用期应收账

款余额为 4,509.43 万元。红豆股份在 2024 年对红豆集团应收账

款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2025 年未对关联方应收账款进行严

格控制并及时催收,导致再次发生应收账款逾期,构成控股股东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5 年 5 月,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红豆

股份 1,250 万元资金,同时红豆股份未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红豆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3-

第 2.1.3 条、第 2.1.7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红豆集团发生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

第 2.1.7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

露负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红豆集团、孟

晓平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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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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