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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圈刷屏,深圳发布新规

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6-03-28 20:38:39

(原标题:创投圈刷屏,深圳发布新规)

【导读】深圳天使母基金发布2026年子基金遴选新规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近日,深圳天使母基金发布《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办法),在创投圈刷屏。

时隔六年,深圳天使母基金推出新版遴选办法。2026版办法中有多个亮点,比如全面放宽返投约束条件、取消基金管理人注册地限制、延长存续期与新增接续投资、探索循环运作机制等,其中“返投松绑”最受业内关注。

不少受访的机构人士认为,这无疑是2026年创投行业最具开创性的探索之一。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投资基金专家杜建敏高度赞赏,深圳市天使母基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本身带有极强的政策属性。2026版办法在“行政主导”与“市场化引领”的平衡中做出了大胆探索,为落实国办1号文政策精神,重塑和理顺政府投资基金和管理人关系提供了落地方案。

“取消强制返投”

而非“取消返投”

LP投顾创始人国立波告诉记者,2025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过去一年以来,降低返投比例的政府投资基金很多,但是取消返投的,深圳市天使母基金给行业做出了表率。”

根据2020年《深圳市天使母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中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比例的1.75倍,而2026版办法取消了上述项的返投约束条件。

杜建敏则告诉记者,从严格意义上说,2026版办法并未取消投资项目在深圳落地的引导要求,但改变了约束方式——从“强制倍数”转向“激励引导”。

在他看来,国家发改委2025年12月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2026版办法率先取消强制返投,正是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理念的先行先试。

杜建敏表示:“然而需要指出的是,2026版办法并未彻底放弃对本地投资的引导。子基金若想获得回购或让利资格,仍需满足‘投资深圳金额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条件。”这意味着深圳仍通过正向激励保持对本地项目的引导力,但这种引导更符合市场化逻辑——用利益共享代替行政强制手段。

国立波也指出,在原则性取消天使阶段的返投要求外,深圳市天使母基金采取了更为“柔性”的返投策略。例如,在相关条款中,要求子基金投资深圳的金额在满足产业方向、投资轮次等要求之外,如果子基金投资深圳的金额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金额,并满足相关退出要求,子基金有权选择回购或者让利的奖励机制。这种柔性返投将返投与激励挂钩,把“硬指标”变成“软激励”,让返投真正产生正向“化学反应”。这对于其他地区的政府投资基金,特别是投早投小的创投引导基金,极具借鉴价值。

根据以前的返投要求,子基金必须以约定比例的资金投向当地企业,被称为“直接返投”,或者将企业总部、工厂或者研发中心迁入本地,被称为“迁入式返投”。后者也是政府最喜欢的“基金式招商”。

“为完成返投,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乱象。例如:项目与本地区禀赋并不适配,强行引进,最终企业出现经营问题;部分GP为满足返投额度,开展‘虚假落地’,同时也导致了基金业绩下滑。”国立波认为,采取正向激励的“柔性返投”,有利于增强政府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一致性,最终有利于产业目标的达成和创投生态的良性循环。

国立波表示:“我们对返投也要有理性的认识。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取消返投。对于产业基础、科创生态相对薄弱的城市和地区,如果一刀切取消返投,当地的政府就没有动力拿财政资金去支持创投和股权投资了。我们要根据地方产业特点和资源禀赋,做出科学的返投要求。”

制度创新

打造“耐心资本”

除了全面放宽返投要求之外,深圳市天使母基金还针对早期投资“长周期、高风险”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体现了“耐心资本”的新范式。

首先,2026版办法中提到,子基金存续期将从10年延长至不超过15年;此外,还建立了“接续投资”体系和资金循环机制。在接续投资方面,2026版办法中提到,为有效推进“20+8”产业集群接续投资,子基金可在项目投资协议中设置“20+8”产业基金在该项目后续轮次融资中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投资权。在投资后管理及退出方面,2026版办法中新增了参照《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循环投资方案》及其后续修改、增补、更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此,杜建敏分析道,上述新规通过循环投资机制设计,探索财政资金的滚动再投资,为破解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即回收”的困局提供了可行方案,也将市场化基金常用的循环投资理念予以落实。

事实上,2026版办法具体细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取消普通管理人在当地注册等硬约束。不过,国立波呼吁,政府投资基金更需关注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中关于“取消基金注册地限制”的提法。“如果能取消基金注册地的限制,不仅大大缓解基金管理人‘募资难’的问题,还能打破地域资金隔阂,形成地域联动,使得基金更加聚焦‘返投’实质,从而提升地方政府投资基金的效率和质量。这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回归扶持本地实体经济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和初心。”

杜建敏还建议,国办1号文构建了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的顶层框架,而深圳新规作为地方实践,在容错机制细则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合法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情形下的免责条件;在绩效评价与让利挂钩机制上,考虑出台或完善配套细则,明确评价指标的权重、周期、主观与客观比例,增强市场预期;在循环投资的制度保障上,明确资金回笼后的再投资审批程序,防止“退出即回收、回收即沉淀”。

校对:王玥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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