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2-05 17:31:17
(原标题:法说危机 | 项目暴雷≠能起诉:真正卡死投资人的不是钱,是“主体”)
私募基金暴雷后,诉讼主体身份问题虽然复杂棘手,但并非无法解决。无论是契约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都应充分了解自身所处的法律地位和面临的困境,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通过变更基金管理人、成立清算组等方式,破解诉讼主体身份难题,为维权之路扫除障碍。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在暴雷私募基金维权中,最残酷的现实往往不是“钱没了”,而是——连人都找不到。项目爆雷、资金失控,但真正走到法律程序时才发现:管理人失联、资产消失、合同主体错位,连一个合格的被告都难以确认。当维权卡在“诉讼主体缺失”这一关,法律程序本身就变成了第一道高墙。
本文将从真实司法案例与法律结构出发,拆解这一困局的形成机制,并给出可落地的破局路径。
1、什么是“诉讼主体缺失”
所谓“诉讼主体缺失”(Lack of Litigation Subject),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没有当事人”,而是指在法律关系结构中,无法清晰识别具备诉讼资格与实体权利基础的适格主体,从而导致案件在立案、审理阶段即面临程序性障碍。
在暴雷基金案件中,这一问题通常表现为:
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直接参与诉讼
基金管理人失联、注销或实质性空壳化,丧失履职与承担责任能力
对外交易合同以管理人名义签署,但资金来源、收益归属与风险承担实质上属于基金
投资人与底层交易对手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缺乏传统债权请求权基础
在这种结构下,表面上“主体齐全”,实则权利主体、合同主体与责任主体严重错位。尤其是在契约型私募基金架构中,由于基金本身不具法人资格,对外法律行为长期依附于管理人名义运作,一旦管理人失能或失联,法律关系结构即发生“断裂”,投资人极易陷入“有损失、无被告,有权利、无路径”的诉讼困境。
2、法律穿透:谁是真正的“可诉主体”
1、契约型基金必须“穿透结构”看主体
在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下,契约型基金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属性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基金合同形成的信托型财产集合体。法律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这意味着,契约型基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单位,其对外法律行为长期依附于管理人名义运行。因此,在诉讼结构中,若仍以“法人主体逻辑”机械套用主体认定标准,极易造成主体错配。
正确路径应当是:穿透合同形式结构,回到利益归属与权利义务承担关系本身,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基础确认真实诉讼主体,而非拘泥于表面签约主体。
2、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力中枢”
在法律结构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内部协调机制,而是契约型基金内部的最高权利机关。在基金存续、终止及清算阶段,其决议依法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在管理人缺位、基金终止或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下:
投资人作为基金收益权与剩余财产权主体,享有最终财产性权利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法依约作出终止运作、清算安排、维权决策等重大事项
经合法程序推选的代表人,依法具备对外行使诉权的主体资格
这一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对“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制度化落实,也是在管理结构失灵时,对契约关系稳定性的法律补救机制。
3、实体债权关系:诉讼资格的根本
诉讼主体的确认,并非形式身份的贴标签行为,而是一个基于实体权利归属与债权实现结构的法律判断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强调“实质判断”原则:即便合同形式上由管理人名义签署,但只要:
资金来源属于基金财产
风险承担主体为基金
收益归属对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在法律结构上,基金即构成真实债权人主体。
正是在这一逻辑下,投资人代表通过持有人大会授权取得诉权资格,才具备坚实的实体法基础,而非程序性“身份代位”,从根本上解决了“谁有权起诉”的合法性问题。
3、破局样本:主体缺失的司法解法
2023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暴雷基金案件,为“诉讼主体缺失”问题提供了清晰且可复制的司法解法。在基金管理人失联、托管人无法独立推进清算的情形下,投资人通过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合法决议并推选代表人对外维权,由代表人向受托银行索取贷款履行资料。尽管银行对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法院最终作出明确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代表人依法具备代表基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合同虽以管理人名义签署,但资金来源与法律关系实质归属于基金本体
受托银行依法负有向基金披露相关资料的义务
该案不仅在裁判逻辑上确立了“穿透形式、回归实质”的主体认定规则,也在实务层面形成了可操作路径:
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形成合法授权结构,解决主体合法性问题
系统梳理基金合同、托管合同与对外投资合同链条,厘清真实债权人身份
结合法律救济机制构建诉讼路径,在必要时合理运用代位权等制度工具,突破程序性障碍
这一模式标志着,暴雷基金维权已不再局限于“形式主体困局”,而是正在形成一套从组织结构、权利结构到诉讼结构的系统性破局方案。
4、法律与逻辑的“双保险”
暴雷基金中的“诉讼主体缺失”,并非制度性死局,而是一种法律结构性难题。真正的关键,不在于形式主体的拼凑,而在于回到法律关系本质,通过内部权利结构重构主体资格认定逻辑,在合法授权、实体权利与程序路径之间建立闭环,再依法启动诉讼机制。
对法律人而言,这既是对传统基金法律适用模式的挑战,更是一次推动私募行业治理逻辑走向成熟的契机;对投资者而言,维权不应停留在情绪层面的焦虑与等待,而需要以法律认知为底座,以专业路径为工具,实现从“被动维权”向“结构性维权”的转变。
当法律逻辑与制度工具形成“双保险”,暴雷之后的维权,才不再只是概率事件,而是一个可被设计、可被推进、可被执行的理性过程。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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