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1-08 17:57:16
(原标题:法说危基 | 损失没算清,维权全白干!暴雷基金损失核算的三个秘密)
通过深入了解损失核算的重要性,认识到当前面临的困难,并积极采取如引入S型基金、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债转股或资产证券化等有效措施来实现底层资产变现,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难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在大量基金“暴雷”案例中,维权迟迟难以推进,并非因为缺乏争议,而是因为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始终悬而未决——损失究竟应当如何计算、如何证明、由谁承担。
当底层资产难以估值、处置周期不断拉长,损失认定便不再是单纯的数学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损失核算在基金维权中的关键地位、现实困境及应对思路进行系统梳理,为投资者理解后续法律路径提供清晰坐标。
1、损失核算: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步
《白皮书》指出,精准的损失核算,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还是证券虚假陈述、私募基金相关争议,损失认定始终是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法律结构上看,“损失”至少承担着三重功能。
1、决定能否立案,以及以何种案由立案
是单纯的合同违约,还是已经构成侵权?是否进一步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甚至刑事风险?不同的损失构成与表现形式,对应的法律路径截然不同。
2、直接划定责任边界
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谁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最终都要回到“因果关系+损失范围”的法律认定之中。
3、决定投资人最终“能要回多少钱”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项目失败即等同于本金全额赔偿”的当然逻辑。法院关注的,从来不是情绪意义上的“血本无归”,而是法律意义上可以被证明、可以被认定的损失。
正因如此,在基金暴雷案件中,损失核算从来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贯穿全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2、为什么底层损失“特别难算”
在实务中,基金损失核算之所以困难,并非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多重法律与现实因素叠加的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账面亏损”并不等于“法律损失”
不少投资人习惯用一个直观公式来理解损失:投入本金-已分配金额=我的损失
但在法律语境下,这一计算方式远不足以支撑损失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见在侵权责任框架下,则更强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基金仍然持有底层资产,即便该资产流动性极差、价值大幅缩水,在未完成清算、执行或其他法律处置之前,法院通常并不会当然认定“本金已经全部损失”。
这也是实践中频繁出现、却往往难以被投资人理解的一类裁判结果。
2、底层资产“仍在”,但价格却难以确认
暴雷基金所对应的底层资产,通常并非标准化、可即时交易的资产,而多集中于:
非上市公司股权
应收账款、各类债权
房地产或在建工程
定向融资计划、关联交易形成的资产
这类资产的共同特征在于:缺乏公开市场报价,估值高度依赖判断与假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资产价值问题,往往会形成一种典型的“三方博弈”:投资人主张资产已基本丧失价值,应视为实际损失;管理人抗辩称资产仍然存在,只是暂时无法变现;法院则关注于是否存在客观、可核验、可采信的价值依据。
如果相关资产无法通过审计、评估报告或真实处置结果加以验证,损失认定往往只能停留在“账面争议”的层面,难以进一步法律化、裁判化。
3、多层嵌套结构下,损失被不断“稀释”
在不少私募基金项目中,资金流向并非“基金-项目”的单一结构,而是呈现出多层嵌套形态,例如:
在这一结构链条中,每一层都可能伴随:
管理费、通道费等费用扣减
内部或关联交易
控制权转移带来的利益重分配
资产被再次质押、担保甚至交叉担保
最终的现实结果往往是即便底层资产仍存在一定残值,真正能够回流至基金层面的金额,也可能已被大幅压缩。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单纯讨论“项目值多少钱”,往往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投资人“最终还能拿回多少钱”。
3、损失核算的核心矛盾
在实务中,暴雷基金案件往往陷入一种典型的两难局面:
不处置底层资产,损失难以客观确认
不先确认损失,责任又难以依法判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困境并非无解。
1、通过“阶段性损失”突破损失认定困境
近年来,部分法院逐步接受了一种更为务实的裁判思路,即将整体损失拆分为“已实现损失”与“待实现损失”分别予以审查。其中,具备客观证据支撑的损失类型,往往可以率先纳入责任认定范围,例如:
已经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的资金挪用、违规支出
经审计或事实查明,明确无法收回的债权
经司法查封、执行程序确认已无法变现的相关资产
对于上述损失,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其已具备现实性与确定性,从而先行确认责任。这一处理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法理上是一致的。
2、管理人过错为核心,倒推损失承担逻辑
在不少案件中,与其反复争论底层资产的未来价值,不如回到更为根本的问题:如果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资人是否仍会遭受当前损失?围绕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重点审查管理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募集说明书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误导
擅自改变约定的投资方向或投资策略
超范围投资、频繁或高度关联交易
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持续管理义务
一旦上述过错成立,法院往往更倾向于将相应的不利后果纳入管理人的责任范围,而不苛求投资人对底层资产未来价值作出精确证明。这一裁判逻辑,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确立的受托责任与勤勉尽责义务原则高度契合。
4、底层资产如何真正“变现”
对投资人而言,最现实的问题从来不是“法律上谁对谁错”,而是钱究竟能不能回来、还能回来多少。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暴雷基金项目中底层资产的变现,并非只有“等判决、走执行”这一条路,而是通常围绕以下三类路径展开。
1、司法主导的强制处置路径
该路径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程序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中的资产处置
刑事案件中的追赃挽损机制
司法主导的处置方式,优势在于权威性强、法律确定性高,尤其适用于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管理人或实控人明显失控的情形。但其局限同样明显:程序周期较长,资产往往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处置价格在多数情况下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在部分破产清算案件中,投资人即便胜诉,实际回收比例仍然有限。
2、投资人主导的协商重组路径
在部分尚具经营价值或资产基础的项目中,通过投资人形成合力,往往可以推动更为灵活的重组方案,例如:
推动项目公司或核心资产的并购重组
引入产业方、并购基金或S型基金 作为承接主体,实现阶段性退出
在破产重整或类重整框架下实施债转股,以股权方式锁定未来收益
对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尝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升流动性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可以避免“低价清算”,为资产价值留出修复空间。但同样必须以充分的信息披露、真实的资产摸底和相对清晰的损失边界为基础,否则所谓“重组”“接盘”,极易演变为风险的再次转移。
3、责任倒逼下的“被动变现”
在实践中,不少底层资产真正实现处置,并非源于市场条件成熟,而是来自责任压力的持续累积,例如:
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关联方为防止风险外溢,选择以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止损换解套”
责任主体在诉讼、仲裁或刑事程序推进过程中,被迫推动资产处置或引入外部接盘方
在此情形下,损失核算本身就成为谈判筹码,损失越清晰、责任越明确,倒逼处置的动力就越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失核算不仅是投资人维权的法律工具,更是推动并购重组、债转股乃至资产证券化落地的现实基础。
5、算清损失,才谈得上真正的维权
《白皮书》指出:“私募基金暴雷后,底层资产流动性不足,确实给损失核算带来了极大挑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维权进程。……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投资者的智慧与耐心。”
在这一现实背景下,维权的关键从来不在于情绪表达或简单对抗,而在于能否以法律可采信的方式,将损失一步步算清楚、说清楚,并最终落实为证据。只有当损失边界被清晰界定,责任主体才能被精准锁定,案件才能进入有效的法律审查轨道,底层资产的处置、重组或变现才具备现实基础。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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