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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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20:16:34
(原标题:宝泰隆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二审落槌 判决支付合同价款3.16亿元)
12月31日晚间,宝泰隆(601011)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赛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结果。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涉及合同价款支付、赔偿金给付、质量保证金返还等多项内容。其中龙煤天泰需要向对方支付涉案总金额超3.16亿元。
据悉,早在2018年8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立案受理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赛鼎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等诉求,而龙煤天泰作为原审被告答辩称,赛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工厂,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不成立,并指出涉案项目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随后申请司法鉴定。
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龙煤天泰于2022年1月29日提交反馈意见。2023年8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双方均不服该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正式立案。
2025年12月30日,龙煤天泰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并作出多项关键裁决。
根据判决,龙煤天泰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6亿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龙煤天泰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向赛鼎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7亿元。
另一方面,赛鼎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第十一条确定的设计缺陷问题,并向龙煤天泰支付赔偿金3495万元。此外,双方需继续履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最高法院同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
在诉讼费用方面,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8万元,由赛鼎公司负担88.71万元,龙煤天泰负担241.27万元;鉴定费310万元由赛鼎公司全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18万元,由龙煤天泰负担170万元,赛鼎公司负担9.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16万元,由赛鼎公司负担97.88万元,龙煤天泰负担411.27万元。
宝泰隆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决涉及的利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将影响当期损益,合同价款及质量保证金与损益无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认为二审判决确定的3495万元赔偿金不足以弥补设计缺陷给龙煤天泰带来的损失,且在缺陷问题尚未解决并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判决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显失公平,对二审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已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判决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后续将依法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涉案“煤制 10 万吨/年芳烃项目”于2013年底开工,原计划2015年试运行,但2016年末单机试车时因装置设计缺陷导致调试受阻,双方协商未果后,赛鼎公司于2018年7月起诉要求龙煤天泰支付约6.25亿元款项,龙煤天泰随后反诉要求赛鼎公司继续履约并赔偿损失,案件耗时5年进入一审判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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