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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12 16:46:34

(原标题: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34 号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 股

证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红月,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超

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梁建华、钟海辉、胡

红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4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

讯通信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

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

               1

超讯通信 2023 年和 2024 年前三季度对定制算力服务器业务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实际以通知发货的形式要求供应商

直接将商品运送至客户处,有关商品运输由上游供应商承担,公

司没有通过重大服务将该产品与其他商品整合再出让给客户,公

司在该业务中应当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核算相关收入。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

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定期报告收入跨期核算

超讯通信 2024 年 7 月、8 月向客户交付两批算力服务器并

获取了客户签收单据,由于业务人员未及时在产值系统中提交交

货数据,导致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少计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导致公司 2024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客户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超讯通信在 GPU 购

销业务和定制型算力服务器业务中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过大,

与有关客户的经营实力和资信状况不匹配,且长期对应收账款和

其他应收款的账期管理过于宽松,未采取实质有效措施追回欠款,

导致公司被供应商起诉并冻结银行账户,影响日常经营运作。上

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

              (财

会〔2010〕11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2

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 号)第四条、第

五条、第十条规定。

二是违反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超讯通信有员工同时

为部分供应商提供服务,反映公司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内部控制环

境和控制活动薄弱,公司对组织架构与控制措施的执行不到位,

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

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第七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3 号——人力资源》第六条规定。公

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相关内容不准

确。

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

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2.1.1 条、2.1.4 条、第 4.1.1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责

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根据《决

定书》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6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

钟海辉、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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