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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商事争议解决“引进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

2025-11-19 13:00:13

(原标题:中国企业“走出去”,商事争议解决“引进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企业出海,风险防控需前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

近日,“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研讨会”暨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2025年年会召开。来自法学界、企业界、律师界的专家,探讨了推动企业安全稳健“走出去”的有效路径。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国际规则博弈日趋激烈,企业‘走出去’已进入更加注重运用规则、参与规则构建的新阶段。”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说。

未来,中国将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企业“走出去”主要面临哪些风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轶指出,“与企业国内合规相比,海外经营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化、专业化、多样化,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合规管理、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个方面。”

韩轶指出,当前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问题的成因,包括不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环境,缺乏深度尽职调查,逃避境内主管部门审批,缺乏项目流程管理,法律文件管理混乱等。

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外部风险正在发生深刻变迁。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指出,随着国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加之税务、金融、环保等领域监管力度加大,企业同时面临跨境经营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监管标准的显著差异。双重合规要求对企业提出了更高挑战。

从社会层面看,社会公众对“走出去”企业的关注已从经济效益转向合规责任、社会责任等多重维度。互联网的普及使企业跨境经营行为被全方位监督,任何合规瑕疵都有可能引发跨境舆论聚焦。

“走出去”的企业类型多样化,也带来了风险的多样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李彦宏介绍,作为一家人用疫苗生产制造企业,康泰生物正积极布局海外,计划在土耳其建设合资工厂。

李彦宏介绍,疫苗属于专利密集型行业,但专利具有地域性,仅在授权国境内有效,因此就需要谋划长期布局,防止被窃取。

一家疫苗生产企业的法务部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疫苗临床数据涉及个人隐私,跨境转移面临数据保护风险,需防范第三方侵权。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非煤类地下矿山工程建设、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资源开发的国际化矿业公司,项目遍布几大洲11个国家。

金诚信矿业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王立东介绍,“初入新市场时,企业会面临运营模式不熟悉的问题。作为矿山工程企业,我们需要在每个国家办理特定的运营资质和爆破许可,环境许可审批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导致人力和资金成本较高。”

如何应对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

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经贸法律研究所所长郭成龙认为,要构建内外联动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推动在重点国家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培育一批跨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服务机构。

王立东认为,要建设专业化风控团队,加强对当地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项目必备三个关键岗位:外事负责人、当地人力资源经理和税务经理,还要培养国际化法务团队,聘请当地法律顾问。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当企业在海外遭遇法律风险后,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要把问题激化,用好国际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约定等。

面对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彭新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们亟需加强前瞻性研究,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利用规则、参与规则制定,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这是隶属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商事案件专门审判机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靖介绍,自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四中院通过构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性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工作,完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机制,持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确立了“适当联系”原则,是我国法院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玲介绍,按照该条款规定,当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办事机构,且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六个连接点均不在中国境内时,只要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以善用这一条款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张玲说。

仲裁是商事争议中特别常用的解决方式。今年9月12日,仲裁法修订完成,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在9月29日司法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修法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调解可能是企业关注较少的领域。今年5月,《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其中强化了涉外与区域协同发展。

2021年1月,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在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王靖介绍,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国际商事纠纷300余件,涉及美国、德国、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诉讼、仲裁和调解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绝对的最优选择,只有最适合的方案。但争议解决属于程序性问题,往往是企业‘走出去’时容易忽视的环节。实际上,如果不重视争议解决,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自身权益保护也会受到限制。” 张玲说。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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