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09-19 17:58:57
(原标题:别以为私募暴雷只抓老板!员工踩这些坑,照样要担刑事责任)
近几年,私募基金的“暴雷”事件层出不穷。每当市场传出某某百亿私募无法兑付、基金产品资金链断裂的消息,投资人惊慌失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公司治理、内部风控乃至刑事风险的严重缺失。小尺同学注意到一个趋势:监管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经不仅仅是追究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更将刑事问责延伸至私募基金的高管乃至普通员工。
一
私募基金的高管范围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组织形式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司和合伙企业,这一要求也同样沿用至私募基金管理人。
工商登记层面,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监高”即指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项下,合伙企业不存在“董事”、“监事”概念,被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对应公司的高管。
然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及运营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并不直接监管未备案为“高管”的董事、监事人员的履职情况。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主要监管的人员对象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事务的主要责任人,通常即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层人员。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对
基金“暴雷”的责任边界
1、责任主体划分:职位不同,责任边界各异
董监高群体内部存在明显的责任分层,不同职位的责任边界各有侧重,需要根据具体职责分工来判断责任范围。
董事会成员作为决策机构,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负有最终责任。实践中,董事长、执行董事等核心成员需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批准存在明显风险的投资策略、未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决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金融控股集团案中,董事长徐某因批准通过公开论坛募集资金的方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主犯,这体现了 "决策责任" 的严重性。董事会成员即使主张 "未实际参与经营",也可能因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而承担责任。
监事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监督职能的履行上。根据监管要求,监事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不少私募监事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履行监督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永帛案中未发现监事被追责的记录,这并非意味着监事无需担责,而是说明监事责任的认定更注重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督程序",若能证明已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记录,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最为具体和直接。总经理、投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高管因直接参与基金运作,其责任边界与实际履职行为密切相关。上海永帛总经理汪东因 "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 被处罚,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投资经理应 "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的规定。合规负责人则对内部控制缺陷承担责任,杭州明曦合规负责人张颖因未披露关联交易被追责,印证了合规岗位 "监督缺位即担责" 的监管逻辑。
2、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过错程度与履职情况
司法和监管实践中,对董监高责任的认定并非简单依据职位头衔,而是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实际履职情况,形成了一套相对清晰的认定标准。
主观过错程度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因素。直接参与策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虚构投资项目、操纵市场等,属于故意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风险隐患的,属于过失行为,可能承担次要责任。上海永帛案中,汪东作为总经理直接执行外部交易指令,属于明知故犯的故意行为,因此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而杭州明曦的违规行为更多体现为制度缺陷,相关高管的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履职记录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责任认定。监管部门在调查时,会重点核查董监高是否履行了以下义务:是否定期审阅基金净值报告、是否对异常交易提出过异议、是否参加了必要的风险评估会议等。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私募暴雷案件时,因一名董事能提供其多次提出风险异议的邮件记录,最终认定其责任较轻。这说明 "履职留痕" 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责任抗辩的重要证据。
对风险的认知和处置能力也是考量因素。董监高应当具备与其职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对于明显超出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应当能够识别并制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董监高根据公司 "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 确定业务战略,这意味着若开展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业务导致暴雷,相关负责人难辞其咎。
三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如何避免刑事追责
当私募机构可能延期兑付,存在暴雷风险的时候,从业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收集一些核心强有力的证据,从而避免将来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收集证明自己主观上认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的证据。比如该机构的合法证照,经中基协登记和备案的证明。
第二,收集没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帮助非法集资行为的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不与资金进出直接相关等证据。
第三,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
四
合规建议:构建责任防御体系
面对日益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私募董监高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责任防御体系,明确自身行为边界。
完善履职记录留存制度至关重要。建议董监高对以下事项留存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签到和表决文件、对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的审阅痕迹等。这些记录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证明已履行勤勉义务的关键证据。上海永帛案中,若相关高管能提供对外部指令提出异议的记录,或许能减轻责任。
建立三道防线的风险防控机制:董事会负责战略层面的风险把控,确保业务开展与公司实力匹配;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合规审查等制度流程,如《办法》第六十八条要求的岗位分离制度;具体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制度,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杭州明曦案暴露的关联交易未披露问题,本质上是三道防线均失效的结果。
定期开展责任边界自查。董监高应当对照最新监管案例,定期检查自身履职情况:董事是否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监事是否定期核查财务和业务合规性?高管是否确保投资决策有充分依据?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责任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并留存。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咨询机制。对于可能涉及责任边界的重大决策,如复杂的关联交易、创新投资模式等,应当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在当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先合规后业务" 的理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五
结语
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但暴雷事件也一次次提醒我们:刑事责任不是虚设的威慑,而是真实落地的风险。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认识到——在金融行业,合规不仅是生存底线,更是保护自身的最后防线。
参考资料 | 用益研究、格联律师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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