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09-17 11:25:09
2025年09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杨钟钰(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风险投资管理部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城关支行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被责令改正,并处0.5万元罚款。吴江丽(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城关支行行长)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运金管罚决字〔2025〕14号 | 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2 | 杨钟钰(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风险与信贷投资管理部风险经理) | 运金管罚决字〔2025〕15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城关支行 | 运金管罚决字〔2025〕20号 | 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4 | 吴江丽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城关支行行长) | 运金管罚决字〔2025〕21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城关支行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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