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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9-10 18:01:51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83 号

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恒尚节能,A

股证券代码:603137;

周祖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华凤娟,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5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恒尚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节能或公司)在募投项目发生重

大变化时未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首发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截至 2025 年半

年报披露日,该项目投入金额、投入进度均为 0。但公司在 2023 年

度、2024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重新

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

                 1

示不充分、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7.7.3 条,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第 6.3.9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总经理周祖庆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华凤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

《警示函》的认定,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已披露,因未取得满足项

目建设要求的土地,导致该项目未投入建设,正在筹划调整项目建

设用地方案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向市场揭示项目推进相关风险,对

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周祖庆、时任

董事会秘书华凤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2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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