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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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34:53
(原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三份草案持续关注智慧监测预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三审稿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部事关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的重要法律,立法伊始就走在“快车道”上。
此前,草案分别在2024年9月、2025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两次审议。
对于及时发现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说,监测、报告至关重要。这也是草案多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据介绍,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报告制度。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涉及制定修改30多部公共卫生法律。
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者分别于2004年12月、2007年11月、2003年5月开始施行。
据《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10月报道,现行法律制度为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制度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位阶为行政法规,制定于2003年,规定的内容比较宽泛,它对接的上位法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但由于传染病疫情是影响最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应该专门进行制度完善。
2024年9月,草案初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作说明时指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基础上,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优先适用本法。
雷海潮作说明时还指出,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作了一些规定,但对应对体制、程序等规定较为简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适用本法,但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了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据报道,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本法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超大城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格外重要,近期成为政策制定、立法规制的重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8月印发的《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强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联防联控。
韧性城市建设不仅仅涉及自然维度,还包括社会维度和经济维度。城市应对各类突发冲击的难度加大,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城市更需要建立起自身面对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的抗击、适应、恢复和转型能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詹承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韧性城市建设需要高质量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谋划城市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关注城市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增长,更强调城市在面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时的应对能力,提升城市的安全韧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将明确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程序、措施等,完善监测报告制度是重点内容之一。
据《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12月报道,草案一审稿注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草案一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互联网健康服务企业、车站、港口、机场、饮用水供水单位、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收集患者就医症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可见,上述监测哨点网络几乎囊括了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点位。据《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10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晶认为,“设定的标准总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感高危的脆弱人群和注重源头管控。”
草案二审稿继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据《法治日报》今年6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可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了解政府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和决策依据,有利于公众参与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有利于公众对行政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草案三审稿相关规定还在继续完善,以回应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的关注。
草案三审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明确“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三是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完善监测报告制度,科技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9月5日记者会上说,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并加强监测信息共享。
2024年8月,国家疾控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自动捕获传染病疫情异常信号;构建算法模型和知识图谱组成的多类别、多场景模型库,预测疫情趋势,提升智能辅助决策能力。
据《法治日报》今年6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宝山指出,“人工智能+”必将越来越广泛、深入地融入各个应用场景,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与数智化的全面融合将成为必然趋势。
因此,王宝山建议草案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智能信息管理体系,依托公安、医疗、药监、教育、社区等多部门大数据平台,自动采集各类相关信息,早期筛查预警,实现多渠道专项监测,通过建立时间模型、空间模型等,进行群体监测预警,并结合多靶点调查、核实、响应、处置机制,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收集、整理、预警、处置、上报、教育、宣传的全过程监管模式。
国务院今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指出,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孙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人工智能+”治理能力行动,充分发挥了“人工智能+”对防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治理体系创新注入前瞻性规制能力和适应性迭代机制。
“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主要就加强监测报告、规范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完善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黄海华在9月5日记者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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