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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8-01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曹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曹岳:

经查,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存在未对培训会议活动过程实施有效管控、办会实际效果较弱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7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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