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5-07-17 19:37:36
(原标题:两部门,重磅发布!)
【导读】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门槛降至90万元,新能源车型纳入征收范围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公告显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对比来看,此前财税〔2016〕129号文中对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这一变化意味着将有更多高端车型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同时,此次公告提到,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手车交易也出现变化。公告显示,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此处所指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上述相关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另外,公告还对财税〔2016〕129号文中所提的“零售环节销售额”进行明确: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财税〔2016〕129号文显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编辑:晨曦
校对:纪元
制作:鹿米
审核: 陈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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