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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7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知识测试或开户知识测评答案、向客户返还业绩奖励、向未和公司签订投顾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监会令第177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监会令第177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分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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