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78 号 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工业园; 韩桃子,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扬羽,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文彬,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查明的事实,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至 9 月,*ST 贤丰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ST 贤丰 2023 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6 万元、营业成本 332.03 万元、利润总额 505.6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 28.69%、 24.28%、 97.82%;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884.82万元、营业成本 262.24 万元、利润总额 619.4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26.35%。上述事项导致*ST 贤丰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ST 贤丰 2023 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1681.22 万元、营业成本 286.03 万元、利润总额1147.1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2 —绝对值的 19.89%、6.61%、38.65%。上述事项导致*ST 贤丰披露的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贤丰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贤丰董事长韩桃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事长张扬羽,董事、总经理丁晨,董事、财务总监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财务总监谢文彬,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财务经理黄卫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桃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扬羽, 董事、总经理丁晨,董事、财务总监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谢文彬,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黄卫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 3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贤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2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