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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09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

经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路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公章使用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情况不符。《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竹、时任监事会主席黄茂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账户冻结情况。公司在2025年2月10日收到诉讼通知且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迟至2025年3月12日才予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付新悦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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