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04 号──────────────────────── 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和达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296; 郭 军,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翁贤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伊 静,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王亚平,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4 日,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500万元到 700 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400 万元到-200万元。同时,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披露称,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351.58 万元,利润总额为-357.54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529.18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64.22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75%。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754.83万元,利润总额为-1,760.79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3.6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38.51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5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81%。更正原因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了审慎评估,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增加以及营业收入减少。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2--1,754.83 万元,利润总额为-1,760.79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3.61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38.51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8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其中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差异幅度较大;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正转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差异幅度较大,且相关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翁贤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伊静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应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3-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军、时任总经理翁贤华、时任财务总监伊静、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4-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