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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5-30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13 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本所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你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

创业板上市。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将臧志成

持有的你公司 150.9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并以臧志

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你公司未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0 年上市后至

2024 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况。

你公司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上市后定期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1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3 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5 月 30 日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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