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13 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本所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你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创业板上市。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将臧志成持有的你公司 150.9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并以臧志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你公司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0 年上市后至2024 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况。 你公司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1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3 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5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