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89 号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孙明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贾文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惠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詹 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 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国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祖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宋天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季士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王君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曹 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 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亚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芦永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郎旭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1 徐晓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建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赵 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戈,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开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关 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常立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曲 伟,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 鸿,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兴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孙明涛等 2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查明的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29 日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