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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二是负责对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未设立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四是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5月13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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