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孙瑞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孙瑞良:
经查,2016年10月18日,你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你为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你继续代持。你隐瞒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9月15日)及公司招股说明书、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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