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09 00:00:00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联: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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