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证券报
媒体
2025-04-30 16:45:00
(原标题:因面值退市,*ST东方、*ST富润和*ST旭蓝4月30日正式摘牌 律师提醒退市不影响相关投资者依法索赔)
4月30日,*ST东方(600811)、*ST富润(600070)、*ST旭蓝(000040)因股票面值连续20日低于1元,被终止上市暨摘牌。退市前,*ST东方、*ST富润、*ST旭蓝的股价分别被锁定在0.36元/股、0.42元/股、0.49元/股。
由于交易类强制退市,上述公司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根据相关规定,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目前,*ST东方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ST富润尚未聘请主办券商,*ST旭蓝主办券商为长城国瑞证券。
此前,*ST东方于3月1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富润也深陷因财务造假而引发投资者诉讼索赔的困境之中。今年5月17日,*ST富润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ST旭蓝于今年3月29日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因涉嫌信披存在重大遗漏,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等违法违规事项。
对此,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添聿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因虚假陈述受罚后,相关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而且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索赔的相关事宜。
王添聿律师进一步提醒,目前来看,上述3家公司的这些投资者有望依法索赔:一是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购买过*ST东方股票,且在2024年6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二是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购买过*ST富润股票,且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三是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购买过*ST旭蓝,且在2024年5月8日仍持有该股票。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登记,律师将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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