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提供服务不规范,微信公众号管理不规范;监管月报部分报送数据有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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