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郭洪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0 号 关于对郭洪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洪斌,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副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 号、 〔2023〕2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郭洪斌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违规 2016 年 9 月,钮某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 — 1 —开展证券投资。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30 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某晖使用其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 1812.54 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 2%。上述大宗交易的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其利用“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实际继续持有前述众信旅游股票。2021 年 1 月 4 日,众信旅游根据郭洪斌提供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 1%的公告》 ,披露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1812.54 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 2%,减持后持股比例为 7.84%。上述公告中披露的关于郭洪斌减持众信旅游股份的信息和其持股信息与事实不符。 二、短线交易 2021 年 2 月,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某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郭洪斌与钮某晖共同拥有“钮某晖”上述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交易资金均由郭洪斌提供,钮某晖负责具体操作,亏损由郭洪斌承担,盈利由两人按约定分配。郭洪斌利用“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持有众信旅游股票。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期间, “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众信旅游股票,累计卖出众信旅游股票 871.09 万股,成交金额 5123.02 万元;累计买入众信旅游股票 222.33 万股,成交金额 1127.99 万元。郭洪斌利用前述账户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众信旅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郭洪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2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8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副董事长郭洪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郭洪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众信旅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 8308)。 对于郭洪斌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13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