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2-13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田华、姜波、庄继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田华、姜波、庄继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南卫股份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时,均关注到公司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公司账户后,立即由银行直接操作划转给公司指定供应商,再由供应商回款至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转贷),且转贷是公司获取银行借款的主要方式。你们在未了解公司是否就转贷事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未识别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的结论,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关注到转贷资金未及时从供应商转回公司的情况下,未确定该事项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转贷事项编制了“贷款转贷复核表”,发现存在银行贷款发放日期与转贷款从供应商转回公司日期间隔时间较长、部分转贷款的转回日期晚于贷款到期日等异常情形。你们关注了转贷款是否最终回到公司,但未充分关注转贷资金未转回公司期间的实际用途,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转贷事项涉及的对供应商资金往来与实际交易规模不匹配、交易合同无商业实质等异常情形,也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田华、姜波作为南卫股份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庄继宁、姜波作为南卫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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