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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年又吵起来!中泰红牛就“50年协议书”认定有效性起争执

来源:消费者报道

2025-02-10 10:29:54

(原标题:刚开年又吵起来!中泰红牛就“50年协议书”认定有效性起争执)

就“50年协议书”有效性的认定,两家红牛公司再度掀起口水战。

目前市面常见的红牛饮料有三种版本。其中,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隶属于华彬集团,其余两款红牛产品则由泰国天丝所运营。2016年至今,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的战火已从最初的商标使用权蔓延至生产端和渠道端。(详见消费者报道此前报道《盘点红牛饮料这一年:中泰双方吵个没完,背后市场早已变天》)

而近日一则来自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令两家红牛公司之间的纷争再起波澜。

2月8日下午,华彬集团通过“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做出的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华彬方面认为,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借机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扰乱中国红牛市场秩序。”并表示,对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

天丝方面则暂未对此公开发布声明。

“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声明文章

华彬:歪曲内容被大量转发

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法院”)作出的对《50年协议书》部分条款效力进行认定的(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彬集团相关人士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二审裁定没有提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任何实体错误。但我们这两天发现网络上在同一时间出现同一标题(《发回重审!深圳中院撤销前海法院关于红牛“50年协议”的错误判决》)内容被大量转发的情况。”

此前,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曾向深圳前海法院起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主张确认 1995 年 11 月10 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即华彬集团主张的“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有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在没有得到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未得到中食公司和中浩公司书面同意或者许可之前及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约定有效。

深圳前海法院的(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合资公司的该诉求,认定《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

天丝:以裁定书内容为准

《消费者报道》记者获取的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深圳中院认为深圳前海法院此前有关《50年协议书》部分条款效力进行认定的民事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深圳中院在裁定书中提到,“50年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第七条约定了协议书的有效期,第七条的效力直接影响整个《协议书》包括其中第一条的效力。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协议书》第七条效力案件,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另外,《协议书》第一条的效力亦受《协议书》整体效力的影响,关于《协议书》效力的诉讼尚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考虑协调与(2024)京 04民初10号、(2023)京 0116民初 1339 号两案的审理,确保因同一份合同引起的数个效力纠纷裁判标准的统一。

华彬集团认为,上述深圳中院裁定书已经明确认定了《50年协议书》签约事实,即已认定《50年协议书》真实性。在案件处理上,深圳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上应该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理由”将判决生效的结果暂时搁置,且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任何实体错误,而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 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

对于华彬集团在声明中对天丝集团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的指控及深圳中院判决的相关细节,《消费者报道》记者向天丝集团方面发送采访问题寻求回应,相关人士表示:“以裁定书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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