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2025-02-06 23:34:02
(原标题:央行等六部门发布!拟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2月6日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但供应链金融业务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通知》共3个方面21条举措,拟通过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等,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在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方面,《通知》要求,正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与方向。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为着力点,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通知》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
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在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4项要求:
一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二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
三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四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通知》还提出,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
对于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通知》在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
《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
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通知》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
为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通知》提出,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
责编:杨喻程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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