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1-21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部分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误导致少计提折旧;采矿权摊销基数、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误;企业合并时对取得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判断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科目列报有误。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吴城,总经理朱胜利、时任总经理李伍波,时任财务总监郭巍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信息披露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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