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1-16 16:44:35
(原标题:中泰信托都匀项目迎兑付进展,协议放弃后续受益权约能“保本微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梦雪 上海报道
时隔近6年,中泰·弘泰11号产品终于迎来兑付进展。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中泰信托正陆续就中泰·弘泰11号产品的兑付事宜与投资人沟通。记者从中泰信托方面证实,确认当前该项目正在以一对一的方式沟通解决。
综合目前获得的消息,投资人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兑付本金,但以前的利息等需要扣减。因而不同投资人此次获得的兑付金额略有差异,约在6到8折左右。如果将此前兑付资金及利息等一并折算,该产品整体兑付情况约能达到保本微利。
中泰·弘泰11号产品2017年成立,标的项目为转让方承建的都匀经济开发区11号路(西段)道路工程项目,2019年出现兑付问题。此后产品所涉债务在上报隐债时被项目转让方清水江城投擅自更改了资金用途,因而在后续的隐债认定过程中被否。据记者了解,因该项目纳入了应纳未纳清单,此次兑付资金来源仍然是都匀拨付的化债资金。
中泰信托此次采用的是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实际为与投资人协商放弃该项目后续受益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投资人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获得兑付。这在投资人中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也并非所有投资人都愿意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分歧点之一在于,中泰信托此前的谈判和目前的分配方案均未按照正常程序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信托计划终止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并通过相关方案。而此次一对一协商并非终止这一项目,主要为放弃后续受益权。知情人士分析,“等于说这个信托计划目前并不算是终止了,如果多数投资人都和中泰签了这一协议,中泰就成了单一最大受益人。理论上只要有超过2/3的份额放弃了,那么中泰不就可以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且投票通过终止了嘛。”有律师分析认为,这类操作相当于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而受益权转让不是必须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此外,协议中同时有“签字人所持信托份额超过2/3时,补充协议内容也将作为一份决议,对全体信托委托人有效”这类条款。北京两高(上海)律所律师许忠锦认为,一对一通知和补充协议签字不同于公告和受益人大会投票,不具有表决功能和效力,而个别投资人被迫放弃利益时做出的单个所谓表决权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自身意思表示,更不能代表全体投资人的意思表示,代其他投资方放弃利益。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中泰信托近期在化解遵义等其他违约项目中也采取了类似方案,在一对一沟通签署协议放弃后续受益权后进行兑付。
按照项目合同中的说明,中泰·弘泰11号产品的标的项目为转让方承建的都匀经济开发区11号路(西段)道路工程项目,转让方为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该项目首个推介起自2017年5月开始,据投资人称,项目实际2017年7月成立,2019年6月开始出现兑付问题。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中泰·弘泰11号与万向信托基建215号两个项目同属一个底层资产(详见:21调查丨同一投向的两个产品,为何中泰信托、万向信托兑付方案迥异?)。而在实际操作中,弘泰11号产品所涉债务在上报隐债时被项目转让方清水江城投擅自更改了资金用途,建设项目变成了当地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同时,由于健身活动中心与公路不同,投入运营后仍可能获得收益,在后续的隐债认定过程中被否。
此前万向信托、中泰信托同一投向的两个产品兑付进展不一,主要原因也在于是否纳入隐债。万向信托项目此前被纳入隐债名单,2023年末即对已到账金额进行了清算分配,而中泰信托由于上述原因未被纳入第一批隐债名单内。
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兑付资金来源仍然是都匀拨付的化债资金。此前弘泰11号项目未被纳入隐债清单,但被纳入了应纳未纳清单,经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仍然拿到了化债资金。据了解,这笔化债资金目前已到中泰信托账上。有投资人表示已签署协议并获得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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