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5-01-12 21:53:00
(原标题:刚刚,突然公告!涉及徐翔)
又有涉及徐翔的消息!
周日,文峰股份公告称,四名投资者与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出炉。作为上诉人的文峰股份仍未取得理想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此前,原告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
文峰股份方面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文峰股份于2024年12月底公告称,股东郑素贞所持有的2.75亿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将被司法拍卖。郑素贞是徐翔的母亲。同时,华丽家族、宁波中百、大恒科技等公司也发布公告称,青岛中院将陆续拍卖徐翔及父亲、母亲相关企业的股权。
刚刚公告
据文峰股份(以下称公司)周日披露,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44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公告提到,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2)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承担。
彼时,公司主要上诉的理由是:(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针对公司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事情经过
据公开资料,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管理、控制泽熙产品,从事证券市场投资。其间,徐翔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
2014年10月至12月,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股票,与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在操纵期间,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股份股票4.5亿余股,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徐长江减持套现逾67亿元,盈利逾51亿元,缴纳税款逾17亿元,违法所得约34.08亿元(其中包含按照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徐翔的分成款10余亿元)。徐翔买卖文峰股份获利约4.54亿元。徐长江、徐翔获利合计超过38.5亿元。
在徐翔被判刑之后,2017年4月,徐长江也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亿元。其后,徐长江开始逐步退出文峰集团。到2020年2月,文峰集团高管和业务骨干亦基本完成退出。受让徐长江等人所持文峰集团股权的主要是薛健、常付田、上海顶川等人或机构。其中,上海顶川由一名叫LIU LEI的自然人设立。文峰股份董事长一职也在徐长江于2016年卸任后,多次发生变更,现为王钺。
责编:战术恒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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