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5-01-11 19:08:58
(原标题:券商资管“老鼠仓”)
【导读】因“老鼠仓”,某券商资管前投资经理被罚没超6400万元,遭市场禁入10年!
具体来看,刘某义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与杨某远联络,推荐杨某远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股票。 杨某远控制使用“姜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股票。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姜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杨某远家庭自有资金,资金使用和股票交易由杨某远控制,交易盈利归属于杨某远。在上述区间,“姜某”证券账户与刘某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合计104只,趋同股票占比65%;趋同成交金额合计13.20亿元,趋同金额占比50.73%;趋同盈利合计395.36元。 此外,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联络柳某渊,由柳某渊本人或柳某渊转告陆某文操作“吴某玲”方正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主要由刘某义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某义、柳某渊,收益由刘某义、柳某渊按投资比例分成。在上述区间“吴某玲”证券账户与刘某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3只,趋同股票占比58.25%,趋同成交金额为20.43亿元,趋同金额占比66.72%,趋同盈利2077.32万元。 辽宁证监局认为,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及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申辩意见被驳 最终被罚没超6400万元,遭市场禁入10年 在听证过程中,刘某义代理人提出5条申辩意见。最终,除剔除交易前刘某义与柳某渊没有联络的交易及新股卖出交易外,辽宁证监局对刘某义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刘某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刘某义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77.32万元,并处以4154.64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刘某义没收违法所得2077.32万元,并处以4354.64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并获利的违法行为,趋同交易股票只数较多、趋同成交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均较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条例,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刘某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校对:纪元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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