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

严打“花钱删帖”!前9月检察机关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12-25 14:57:51

(原标题:严打“花钱删帖”!前9月检察机关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1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据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

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2022年10月下旬,正值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预谋通过制作负面视频方式敲诈A公司。

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A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

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A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2023年6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等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

被告人宋某是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的创始人、管理员。“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

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

202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财经、环保、民生、汽车等重点领域的利用新闻信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重点打击个别新闻单位、网络平台及公众账号借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信息服务等敲诈勒索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整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办理出现了哪些新特点新趋势?

该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网站、自媒体等平台,恶意搜集、编发负面信息,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日渐高发多发,严重侵害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实践中,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即通过网络广泛搜集并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以舆论裹挟被发布对象,通过“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动联系被害方投放负面信息,迫使被害单位缴费删帖,有的以扩大负面影响实施胁迫,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掩饰犯罪,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受威胁。

三是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既有个别新媒体从业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以媒谋私,更多的是不法分子通过成立专门公司,经营管理、媒体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借助短视频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注册账号,形成网络媒体矩阵,有专人负责负面信息收集发布,专人负责联络洽谈“合作费用”,专人负责签订所谓合同及风险防控。

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实践中有哪些法律适用难点?

该负责人介绍,办理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利用网络、自媒体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较传统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更强隐蔽性和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通过发布负面信息对企业形成舆情压力,迫使其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出钱删帖。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5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