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11-15 16:47:11
(原标题:平台是否应为“搜索提示词”侵权担责?算法解释义务成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 实习生 睢佳 北京报道
一搜索自己公司发现关联的提示词是“骗局”、“骗子”,相关平台是否侵权?
搜索提示词,是用户在输入搜索词时,搜索文本框下方会自动显示与搜索词相关的词汇,搜索提示词或许影响用户对搜索对象的第一印象。近年来,相关平台因为搜索提示词所引发的侵权事件频发。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该院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称,夏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十余篇文章、视频,称该公司“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等,其中一篇文章页面下方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而发布的平台搜索框中输入该公司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提示词。
除却“夏某某”,相关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相关算法结果涉嫌侵权时,平台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如何进行解释说明?近年来,算法归责的呼声越来越高,“算法中立”的口号已无法响应当下诉求,平台如何承担算法解释义务,亦成为本案的焦点。
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平台的常见服务类型。从完整的搜索链路来说,用户主动发起信息检索前,平台提供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系常见的服务内容,能够有效帮助用户明确、补全、扩展搜索目标及范围。
搜索提示、搜索联想可能影响用户对搜索对象的第一印象,一旦与负面词汇绑定,造成的影响难以量化。可以看到,伴随互联网搜索发展,搜索提示、联想等补足搜索行为的侵权纠纷不断涌现。
早在2009年,便有相关司法案件。在金德管业诉百度名誉权案中,原告金德管业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金 德”“金德管”“金德管业招聘”等词汇时,下方 “相关搜索”处显示有“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管业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
本案中,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开发、设计、建设、智能运维和专业咨询服务的新能源公司,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十余篇涉案文章、视频,含有如“真**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被诉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其中一篇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此外,在该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搜索提示词。
原告认为,被告一夏某某发布的涉案文章、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在被告一涉案侵权内容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条,系明知被告一侵权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算法如何归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有人工参与生成或审核、侵权内容是否明显或易于判定、平台的审核技术能力、平台是否因此盈利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结合平台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终判定。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色情、暴力血腥、赌博、恐怖主义等严重、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
法院认为,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被告二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况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结合事实进行辨别、判断,相比色情暴力等内容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的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搜索提示服务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被告二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并无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这也与目前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搜索引擎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看法较为一致:作为算法提供者的搜索引擎公司、平台对搜索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案件仅给出“无主观过错”、“超过注意义务”的判定依据,依旧是传统的审判叙事。
近年来,对于算法归责的呼声越来越高,“算法中立”、“技术中立”的苍白口号已经无法响应当下的公众诉求。如何对算法技术进行解释已经成为平台的必答题。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即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算法解释义务”并没有先例。
该案中,原告认为平台在侵权页面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词条进行搜索提示,属于人为干预,具有主观过错,要求平台就算法结果进行解释。
为此,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认为,本案基于“搜索提示词”这一算法具体应用领域,明确技术过程的自动化定位,合理确定搜索服务提供平台的注意义务,强调其在履行事后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扩大的同时,也要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承担针对算法技术的解释说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不少平台指出算法解释义务与商业秘密之间存在一定张力。许多互联网公司将算法推荐视为其核心竞争力之一,算法背后的设计、优化和运营逻辑往往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表示,法院应平衡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解释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适度和比例原则,既要引导平台积极采取预防算法侵权的技术措施,推动算法向上向善,又要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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