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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 0.27 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18 08:07:12

(原标题: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 0.27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2652元整。

据公告内容,2024年08月14日15时55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普陀区六横镇S313普宁线K96+200路段检查时发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违规行为。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2652元整。

主体名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舟路政罚﹝2024﹞0865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5
处罚内容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265200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4日15时55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普陀区六横镇S313普宁线K96+200路段检查时发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沈家门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900MB1E3052XN
数据来源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2277P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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