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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瑞安市罗山水业有限公司被罚款5.2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16 19:03:02

(原标题:瑞安市罗山水业有限公司被罚款5.2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瑞安市罗山水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生产 200 桶 17 升/桶的饮用纯净水,出厂单价不含桶为 2.5 元/桶,含桶为 23 元/桶。其中 5 桶用于当事人公司出厂自检,7 桶用于食品安全抽检,剩余 188 桶已销售(不含桶价),其中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的 7 桶为带桶销售,售价 161 元,其中桶作为食品抽检所需容器,故被抽样检验的 7 桶饮用纯净水计货值 17.5 元。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上述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饮用纯净水货值 487.5 元,违法所得 487.5 元。

瑞安市罗山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构成了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违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 5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87.5 元。以上合计罚没款 52487.5 元,上缴国库。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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